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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6-30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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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深化国企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市管企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打造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的法治国企、阳光国企,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公开责任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是树牢新发展理念、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促进国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各企业要充分认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信息公开意识,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本企业信息公开,并指导所属分、子公司高质量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确定一名企业领导人员具体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各企业要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支持。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企业要明确信息公开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职责,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企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新闻宣传、财务、保密、法律、信息化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要进一步梳理公开要求,明确公开内容

(一)全面梳理公开要求。各企业要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结合本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全面梳理对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非上市公司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二)依法确定主动公开内容。各企业信息公开内容一般包括: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分类明确公开时限。各企业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将公开事项分为定期公开和临时公开。其中,定期公开中的年度信息公开原则上要在次年531日前完成;临时信息公开,要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要进一步完善公开流程,规范公开程序

(一)规范工作程序。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对外公开信息的形成、审查、批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和归档要求,规范有序公开信息。

(二)加强事前审查。各企业要重视加强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各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三)开展风险评估。各企业要认真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要结合本企业实际,研究确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的边界范围,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豁免公开)信息内容。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要进一步统筹传播资源,提高公开质量

(一)加大队伍建设力度。各企业要选好配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相关工作人员主动公开意识;要经常性组织专题学习培训和工作交流,增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不断提升队伍专业素养。

(二)加大载体建设力度。各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门户网站“第一公开平台”作用,在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或专题,集中发布信息,并按要求做好与有关政府、部门网站的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要积极探索发挥企业“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传播平台作用,方便公众知悉、查阅信息。根据公开工作需要,可统筹利用本企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业信息公示、社会责任报告发布、企业新闻宣传、活动推广等资源,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企业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

各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修订本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并健全完善本企业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主动公开的内容、形式、载体、公开时间和频次以及责任部门等。其中,竞争类企业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建立健全公开目录;功能类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承担具体重点任务等实际建立健全公开目录;公益类企业要把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相关信息作为公开目录的重点内容。各企业修订后的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目录要于715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将适时对市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导,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下达监管提示函或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予以约谈、责令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区市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通知,指导所监管企业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

 

 

烟台市国资委 

20216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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