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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国资〔2019〕31号:关于《烟台市市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的解读
日期:2019-06-17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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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促进市管企业高质量发展,充分落实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宏观政策及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意见,市国资委修订了《烟台市市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依据

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收益〔2019〕1号)等文件。

二、修订重点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计6章23条,修改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对控制企业的范围做了细化。控制企业包括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办法》中规定:

控股企业包括:市管企业出资设立的独资或全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前述企业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实际控制企业包括:市管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

(二)担保范围。《办法》中规定:市管企业及其控制企业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市管企业及其控制企业除外)提供担保;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等)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三)反担保要求。《办法》中规定:管企业为控制企业超出资比例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或其他股东原则上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市管企业及其控制企业为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的市管企业及其控制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必须同时提供反担保。

(四)对上市公司等企业的特殊规定。上市公司的担保事项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市级投融资公司的担保事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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