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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国资〔2019〕31号:烟台市国资委印发《烟台市市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6-11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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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管企业:

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市国资委对《烟台市市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烟国资〔2016〕33号)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烟台市市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9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国资委

2019年6月6日

 

 

 

 

 

 

 

 

 

 

烟台市市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控制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股企业包括:市管企业出资设立的独资或全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前述企业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企业包括:市管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

第三条 担保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主体明确、权责清晰。企业是提供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担保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规范和指导市管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

(二)严格程序、审慎决策。企业要严格履行担保决策程序,对被担保企业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法合规、规范运作。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担保管理制度,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合法规范、风险可控。

第二章 担保与反担保要求

第四条 市管企业及其控制企业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市管企业及其控制企业除外)提供担保;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等)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市管企业及其控制企业为控制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确定;除为实现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列入市委、市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或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建设项目的,且经充分论证具备较好收益、不影响企业完成降杠杆任务的外,对同一企业累计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对其享有的净资产(市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须按出资比例确定,且对同一企业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出资额(享有的净资产低于其出资额的,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

市管企业应合理确定担保规模,担保责任余额(不包含对市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担保主体自身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额。

第五条 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或有利于企业新旧动能转换、高质量发展;

(四)具有清偿债务能力;

(五)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

(七)最近1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控股企业除外)

(八)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九)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置抵押和质押担保:

(一)未按规定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表)的;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

(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七条 市管企业为控制企业超出资比例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或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为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的市管企业及其控制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必须同时提供反担保。上述反担保应依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八条 市管企业及其控制企业在被担保企业确定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担保职责

第十条 国资监管机构对市管企业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市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二)指导市管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担保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对市管企业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

(四)指导市管企业完善担保风险防范措施;

(五)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履行的担保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市管企业对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担保决策机构、决策程序等事项;

(二)制定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担保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按程序决策市管企业及其控制企业的担保事项;

(四)建立担保业务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和清理;

(五)负责控制企业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在半年和年度终了 1 个月内将企业担保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制度的格式要求另行通知)国资监管机构;

(七)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履行的担保管理职责。

第四章 担保程序

第十二条 市管企业应明确担保业务管理部门,遵照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负责办理市管企业及其控制企业的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被担保企业申请担保,应根据风险防范的需要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事项的内容、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等相关情况;

(二)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

(五)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近3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六)企业风险评估报告;

(七)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被担保项目审批文件;

(八)被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盈利预测报告,参股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征信报告;

(九)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十)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预测分析;

(十一)有反担保的提供反担保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市管企业及其控制企业办理担保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以下程序:

(一)担保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审查被担保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调查担保项目和被担保企业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财务、技术、法律等有关部门意见;

(二)重大担保事项应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企业设有监事会、总法律顾问的,应对担保事项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四)企业董事会决策批准。

第五章 担保管理

第十五条 市管企业应统筹管理自身及其控制企业的担保事项,在强化集中管控、提升整体信用能力的同时,本着总体规模可控、风险适当分散的原则,平衡自身与控制企业承担的担保责任。对控制企业的担保管理不得层层放权,一放到底。

第十六条 市管企业应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要规范内部决策流程,未经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不得随意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函、支持函等文件。

第十七条 市管企业应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加强风险防控,依法及时处理对其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十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对市管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制度及担保风险预警制度是否完善;

(二)担保的决定或批准是否严格按管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三)担保必备资料审核是否严格;

(四)担保项目跟踪是否到位,已过期担保项目是否及时清理;

(五)担保项目的风险防控情况等。

第十九条 对市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担保,或因疏于管理,出现担保风险未及时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担保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级投融资公司的担保事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直属企业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市市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烟国资〔2016〕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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