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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烟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意见的公告
日期:2018-11-30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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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函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各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提高评估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经研究,拟对各监管企业评估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烟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2月7日前将意见加盖公章后反馈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邮箱:ytgzwcqk@163.com, 电话:6606816。

 

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烟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烟台市国资委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完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提高各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告质量,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

 市国资委建立审计和评估专家库,建立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均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各监管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 由监管企业决定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的范围。其中,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应当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各监管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经济行为重要程度、涉及资产金额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标准,并于12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取消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

市国资委不再设立中介机构备选库。2018年1月1日公布的最近一期备选库自2019年1月1日起移交烟台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烟台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确定。

三、规范审计评估机构选聘

各监管企业发生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按照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方式选取审计和评估机构。

四、严格评估报告质量评价

各监管企业应按照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规则和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烟国资〔2018〕2号附件),在项目备案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价。评价得分在70分(含)以上不足80分的,一年内不得再次选聘该机构;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三年内不得再次选聘该机构。

五、完善监督检查

各监管企业应按照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规范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决策、中介机构公开选聘、专家(或自行)评审、评估结果公示、评估结果备案等环节,依法合规做好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市国资委将按照放管结合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事后监督管理,对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及专家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监管企业范围内通报。

本通知有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市国资委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烟台市国资委

                         2018年11月27日

 

 

附件2:

烟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完善资产评估工作体系,规范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市国资委或监管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准则,对审计、评估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结论的公允性进行专业性审查和评价,为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提供依据的工作。

第三条 各监管企业及其各级控制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监管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监管企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均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监管企业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监管企业决定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的范围。其中,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应当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各监管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经济行为重要程度、涉及资产金额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标准。

第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各监管企业专家评审工作,由市国资委或监管企业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择的专家承担。

 

第二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八条 评审专家主要包括审计专家和评估专家。其中评估专家包括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等领域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市国资委或监管企业组织的审计、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

(二)审核评审项目涉及的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三)发表是否同意审计结论及资产评估结果的意见;

(四)按照相关规定获取劳动报酬;

(五)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市国资委或监管企业的委托,对评审项目涉及的审计、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审核责任;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签署保密承诺函,不私下与被审核企业、中介机构或评审项目其他利益相关方沟通联系,不泄露与评审项目及审核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

(四)不得收受或索取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工作单位、职务、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国资委变更相关信息;

(六)发生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情况的,应当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不再将其纳入专家库:

(一)一年之内被邀请但未参加评审项目审核工作达到三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违反保密承诺或回避原则,泄露与评审项目及审核工作有关信息的;

(三)项目审核期间私下与被审核企业、中介机构或评审项目其他利益相关方沟通联系的;

(四)收受或索取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五)审核工作未勤勉尽职,明显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或存在重大疏漏,严重影响评审项目审核质量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协会惩戒或单位处分,不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

(七)发生其他恶意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行为的;

(八)其他不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建立评审专家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各监管企业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根据评审专家工作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市国资委对评审专家库每两年更新调整一次。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原则上由市国资委或监管企业根据评审项目的具体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分专业分类别随机抽取产生。因评审项目比较重大、专业性较强、时间要求紧迫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遵循客观、公正、择优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直接选聘。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工作,对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参照有关标准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监管企业组织的专家评审工作,由监管企业采取合理方式支付专家劳动报酬,具体支付标准和方式由监管企业决定。

第十六条 受邀参加评审项目审核工作时,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专家发现自己与被审核企业、中介机构或评审项目其他利益相关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市国资委或监管企业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要求评审专家回避。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准则和指南等制度规范,对审计、评估报告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审计报告

1.审计发现的描述是否支持审计发现的结论;

2.审计发现的结论是否有充分的制度依据,描述是否逻辑准确;

3.审计发现问题的影响是否有明确的表述,问题的原因描述是否合理,描述的是否准确;

4.审计报告总体结论是否和报告的总体描述相一致;

5.审计报告的数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语法和文字错误;

6.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二)评估报告

1.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2.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与专项审计报告的衔接情况,评估报告原则上应以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

3.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评估资质和执业资格的合规性;

4.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资产范围的一致性;

5.评估依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充分性;

6.评估方法、评估模型、技术参数、预测数据的合理性;

7.评估计算的准确性;

8.评估特别事项的披露和处理的完整性、适当性、合规性;

9.评估报告附件的完整性、相关性、真实性;

10.评估报告的编制、评估程序的履行、评估基准日的选取、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结果的有效期等事项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准则、指南等制度规范的情况;

11.相关企业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的承诺情况;

12.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的,评审专家应当参照上述有关事项一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或监管企业收到企业报送的核准或备案申请及评估报告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完备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根据资产评估项目复杂程度不同,评审专家在2-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市国资委或监管企业汇总整理专家审核意见反馈相关企业。需要评估机构进行解释说明或修改完善的,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再次送交评审专家审核。

第十九条 综合专家审核意见和评估修改完善情况,市国资委或监管企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评估报告进行集中论证。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市国资委或监管企业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关企业人员、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等。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会议要形成同意或不同意评估报告结果的专家评审意见,经所有与会专家签字后,作为市国资委或监管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依据。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各监管企业应当为专家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确保评审专家完整审核评审项目涉及的有关资料,保障评审专家独立发表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将对各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专家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监管企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各监管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专家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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