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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日期:2016-09-08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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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发布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08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3年,我委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3〕5号),使省管企业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有了基本的制度遵循,有效提高了企业资产处置的规范化水平。但执行中,企业反映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够强,需进一步修改完善。今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新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对企业资产转让做出了明确规定,也有必要根据新要求对现行规定进行完善对接。 

  今年3月份,我们在充分调研和总结前期省管企业资产处置经验的基础上,着手起草了《办法》,期间与部分省管企业进行了多次沟通,反复修改。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委内相关处室的意见,并通过书面调研、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征求了各省管企业的意见。32号令出台后,我们又进行了对照修改,并就有关具体问题征询了国务院国资委的意见。《办法》已经委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核。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有关问题说明 

  《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资产转让的管理原则和管理责任等。其中: 

  1.关于《办法》适用的资产范围,明确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资产转让,企业货物销售等日常经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2.关于《办法》适用的企业范围,明确为省属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具体是指,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及省国资委履行基础管理职责的部门管理企业,如省属文化企业、省监狱和教育系统所属企业等。 

  (二)第二章《管理权限及工作程序》。明确了企业资产转让的管理权限、重大资产标准、基本工作程序等。 

  1.关于企业资产转让行为的决策权限。企业资产转让属于法人财产权的范畴,《办法》规定,具体决策权限由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自行做出相应规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关于重大资产转让的决策权限,属于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应由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进行决策。为此,《办法》规定,企业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要求,对该权限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2.关于重大资产标准。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为便于管理,我们参考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中有关重大资产的管理规定,并结合省管企业资产规模,在《办法》中明确了重大资产的参考标准,即不超过企业资产总额的1%,最低为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多次与省管企业研究沟通,该标准较为符合企业实际,可操作性较强。 

  (三)第三章《转让要求》。对资产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转让方式、进场交易和协议转让条件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 

  1.关于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和额度标准。按照32号令和鲁政发〔2011〕10号文件中,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应进场交易的要求,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办法》明确,企业的重大资产以及转让底价在5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根据省管企业2014年至2016年6月资产公开转让情况,转让项目共214宗,转让底价总额31.75亿元,其中底价低于50万元的项目149宗,转让底价1903万元,分别占全部的69.63%、0.6%,主要是车辆转让项目。今后,对车辆等价值较低资产的转让,将要求企业采取批量方式转让。为此,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转让效率的角度考虑,将进场交易的资产额度确定为50万元。 

  2.关于资产公开转让的交易场所。根据32号令等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国有企业资产公开转让必须在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确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目前,我省符合条件的交易机构为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今后对其他提出申请的产权交易机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国资委也应予以确定。为做好工作衔接,《办法》表述为,“企业资产转让,应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等省国资委确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四)第四章《工作责任》。对资产转让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及省国资委、企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责任予以明确。 

  (五)第五章《附则》。主要就《办法》的适用范围予以补充,对省属企业定期报告、资产其他处置方式有关要求、施行时间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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