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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日期:2016-06-22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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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

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各项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依法治企工作,依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省属企业进一步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组织和制度保障。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法治工作的领军人物。《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明确要求,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我省自2006年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升国有企业管理水平、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工作进展不均衡,在有的企业甚至被削弱。如有的企业总法律顾问长期空岗,职责权力落实不到位;有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被合并,甚至撤销;有的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比例低、兼职多,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依法治企工作。近几年,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案金额持续上升,大额案件明显增多,给企业改革发展带来较大风险,也反映出部分企业法治思维不强、风险意识薄弱等问题。新形势下,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任务十分艰巨。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企业强化风险意识,健全防控体系,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最终实现企业稳健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和依法治国新形势,以“法治国企”建设为总抓手,以有效化解风险、依法合规经营为目标,通过普遍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和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健全企业法律工作体系,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权,全面提升企业法治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总法律顾问制度在集团公司及其重要子企业得到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在岗率达到100%,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合同的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100%,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为实现“法治国企”三个深化、四个提升的总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三)基本原则。
  1.全面覆盖、分层推进。在集团公司及其重要子企业积极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普遍设置总法律顾问工作岗位,全面负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所属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备总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总法律顾问制度涉及企业的机构设置、队伍建设、配套制度等方面。各企业要结合精简机构、人员予以统筹推进,以配强配齐总法律顾问人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法律工作体系,规范法律工作流程。
  3.专兼结合、侧重专业。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以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为原则,兼职总法律顾问为补充。
  4.风险导向、一专多能。以风险为导向,把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转变。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工作体系,结合风险内控、合规管理、知识产权、工商合同、纠纷案件、普法宣传等工作,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在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普遍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将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职能定位,健全总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机制。优化重大经营决策流程,运用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关键节点嵌入决策流程中并成为刚性约束。
  (二)普遍设置总法律顾问工作岗位。在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普遍设置总法律顾问工作岗位,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尽快配齐配强相关人选。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领导可以兼任总法律顾问,但应同时配备具有法学专业背景或法律相关职业资格的副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三)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建设。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发挥等方面同步推进法律事务机构建设。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未设置独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单位应设立专门岗位并配备专业人员。科学界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法律服务、法律管控、法律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持续推进法律工作与其他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
  (四)规范总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和管理方式。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按市场化原则选聘、考核和分配薪酬。总法律顾问的职务设置、选聘办法、人员聘任等,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重要子企业聘任总法律顾问前,应事前征询上一级企业党委组织部门及总法律顾问的意见。选聘条件执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根据国家取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和注册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专职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不再执行“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规定,但其应当具有法学专业背景或者法律相关职业资格。
  (五)落实总法律顾问的职责。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保证决策的合规合法性,防范相关法律风险。企业应认真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专门的制度,为总法律顾问行权履职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强化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企业决策机构审议的重大经营事项必须事前经过法律审核。法律审核由总法律顾问牵头负责,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门论证。企业应当为法律审核预留必要的时间。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律意见书制度。法律审核可采用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法律意见书作为重大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在企业决策机构审议有关事项前出具。企业自行决策的重大事项,经法律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由总法律顾问签字后存档。报送省国资审批核准的重大事项,应当附有总法律顾问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二)建立总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制度。企业要定期听取下属单位总法律顾问的工作报告,并就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有关单位进行整改。省国资委每年听取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
  (三)加强企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将法律顾问纳入企业人才培养体系,提升法律队伍专职化、专业化水平。探索开展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评审工作,实行与职级、等级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疏通企业法律人才流动渠道,将法律人才纳入省属企业职业经理人人才库,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供人才支持。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方案设计。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亲自谋划、亲自组织,根据本《意见》和单位实际,针对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具有系统性、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和推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五)完善奖惩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各企业对在促进依法经营、防范重大风险、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和有关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要取消其法律工作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省国资委将加强对各企业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未建立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制度、不规范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的企业予以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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