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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

    发布日期:2012-03-08 访问次数: 字号:[ ]


    受理单位 烟台市国资委
    办理机构 产权管理科
    承办人员 王清春
    联系电话 6606816
    受理地址 莱山区观海路观海大厦B座1502室
    乘车线路 观海大厦站(5路,33路,52路,62路)
    在线办理地址
    许可期限 7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下列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四)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五)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许可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申请材料

    (一)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许可程序

    1、企业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准备有关文件资料。 2、各产权登记办理主体对下属企业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向产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产权登记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文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4、产权登记机关对受理后的产权登记文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5、产权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附件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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