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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事项

    发布日期:2012-03-08 访问次数: 字号:[ ]


    受理单位 烟台市国资委
    办理机构 产权管理科
    承办人员 王清春
    联系电话 6606816
    受理地址 莱山区观海路观海大厦B座1502室
    乘车线路 观海大厦站(5路,33路,52路,62路)
    在线办理地址
    许可期限 7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资产评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市国资委核准:(一)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二)市国资委批准实施的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三)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重大资产评估事项。

    许可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烟台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申请材料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提报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八)其他有关资料。

    许可程序

    受理事前报告事项——招标选聘中介机构——提报评估报告及核准申请——审核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公示——下达核准通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附件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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