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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事项

    发布日期:2012-03-08 访问次数: 字号:[ ]


    受理单位 烟台市国资委
    办理机构 产权管理科
    承办人员 王清春
    联系电话 6606816
    受理地址 莱山区观海路观海大厦B座1502室
    乘车线路 观海大厦站(5路,33路,52路,62路)
    在线办理地址
    许可期限 7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除核准以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许可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烟台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申请材料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提报下列文件材料:(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书和评估明细表),如果是整体评估,还须提供审计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期以及前三年不合并会计报表);(三)企业是否存在有关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质押、留置、被司法冻结等或有负债的承诺函;(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许可程序

    提报备案材料——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申请——提出修改意见——补充完善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附件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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