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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5-08-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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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简称国务院1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更好贯彻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支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加快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营业收入1亿元人民币。   
  (二)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   
  (三)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第三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初审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研究提出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企业初选名单,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国家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同)。 
  第四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三)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   
  (四)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国家计委会同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公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 国家布局规划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并将年审结果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年审合格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在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10%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
  第八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后60天内,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提出复议的软件企业应当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国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受理复议申请后,信息产业部即向国家计委提出复议建议和复议意见;国家计委商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作出复议决定。
  第九条 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或接受年审,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终止其认定申请,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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