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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管企业收入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5-10-25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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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管企业:
为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管理,规范企业收入分配行为,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
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仍按照国家现行的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对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完善,机构健全,管理规范,且连续三年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的企业采取工效挂钩的形式,对不符合挂钩条件的企业采取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形式,对工资总额进行调控管理。
各企业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管理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市国资委核准。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继续申报工效挂钩方案,亏损企业可按工资总额与减亏额指标挂钩办法,制定并申报工效挂钩方案;原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分立、重组的,以分立、重组后的企业为单位重新制定并申报工效挂钩方案;符合条件,尚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抓紧研究、制定、申报本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经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工效挂钩管理。不符合挂钩条件的企业要抓紧制定、申报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二、严格执行市管企业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审核备案制度
各企业内部重大收入分配事项应及时报市国资委审核或备案。具体申报规定如下:
企业重大收入分配事项包括:工资总额计划或工效挂钩方案、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办法)、企业年度增减员工计划,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职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及年度收入分配执行情况等。
国有独资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或年度工效挂钩方案,及企业年金方案等事项直接报市国资委审核;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年度增减员工计划、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及改革方案、年度收入分配执行情况等报市国资委备案。
国有控股企业的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应事先报出资人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股东审核或备案后,再提交董事会决策;国有产权代表负责将企业董事会决议、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政策、方案及年度执行情况等及时报国有出资人备案。
各企业要严格按上述要求及时对企业重大收入分配事项进行报告备案,对已经实施尚未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收入分配事项应于接到本通知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未经市国资委审核备案的内部收入分配改革(调整)方案,企业要暂缓实施。
三、建立健全职工民主参与机制,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收入分配的民主决策程序,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制定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工资改革方案、职工福利制度等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出台实施。各企业要按《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令第9号)尽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员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减而正常变动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将工资、福利费、补贴、保险费等全部纳入企业人工费用,并依据民主决策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和缴纳,不得拖欠挂帐。停产、半停产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对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工资的发放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未提供劳动的要按市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内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不能及时发放的应按上述标准记录拖欠。
四、认真贯彻国家宏观政策,加强企业人工成本控制
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在安排职工工资时,必须严格遵循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人均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不得超提、超发工资总额,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再以其它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原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所有增资均应在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中列支。企业建立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福利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不得突破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和列支渠道,不得在企业重组、合并、改制或年终时突击发放奖金、补贴等。
各企业要健全人工成本管理和调控制度,加强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建立人工成本监控、预警体系。企业在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拟订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和制定相关改革措施时,均应充分考虑企业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超出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导致企业效益下降的分配方案应及时予以纠正。
五、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加强企业收入分配管理
各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加强企业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能力。各监事会要加强对被监督企业收入分配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完善。市国资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市管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督导检查。逐步建立起出资人监督、监事会监督和企业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对违反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超提超发工资、奖金、补贴等侵害所有者权益,以及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将严肃查处,并按相应违规比例的2-4倍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及相关责任人的工资收入,情节严重的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国有产权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企业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继续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正确处理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关系,坚决防止和避免短期行为,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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