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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05-01-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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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金融企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的规定,我部统一制订了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产权登记证明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证》由我部统一制作、印发,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
《产权登记证》中的国有资本是指企业占有、使用国家资本与国有法人资本之和,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日期为企业所申报材料中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实际状况的时点。二、新的《产权登记证》自2003年2月1日起开始使用,凡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原来已按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管字[2000]171号)规定,取得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须统一按本通知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三、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组织形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国有资本额发生变动等,须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换发《产权登记证》。
四、企业自行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等,须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并由主管财政机关依法收回《产权登记证》。
五、企业须在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六、本通知规定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类企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
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另按我部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副本)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经审定,同意
  年 月 日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本元,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证机关
(印章)
企业单位统一代码: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总部或上级单位
企业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批准设立日期
批准设立单位批准设立文号
组织形式注册日期
注册号注册资本
企业资产占有情况
  年 月 日金额单位:元

项目主管财政机关审定数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其中:国有法人资本外商资本个 
人资本小计
资本公积其中: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各类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合 

国家资本应享有权益
国有法人资本应享有权益
国有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
其中:长期投资


出资人情况
序号出资人代码出资人名称地址投资金额股权比例(%)
 审定,二0年度检查
经办人:(年检专用章)
年 月 日


经审定,二0年度检查
经办人:(年检专用章)
年 月 日

经审定,二0年度检查
经办人:(年检专用章)
年 月 日


经审定,二0年度检查
经办人:(年检专用章)
年 月 日 

企业须知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等有关法规,凡持有国家资本或国有法人资本的企业,须遵守下列规定:
1、企业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2、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组织形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国有资本额发生变动等,须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3、企业自行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等,须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并由主管财政机关依法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
4、企业须在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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