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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和资产管理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5-01-27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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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资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和资产管理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鲁财[2005]2号)的规定,定于2005年3月初至4月底开展200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和资产管理信息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规定:“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明确国有资产权属,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权利的法律文本;是各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的基础资料;是各单位办理资产配置和处置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的必要证件;是各单位办理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办理社会保险和事业单位银行抵押贷款等的证明文件之一。
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不按规定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其产权登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资产管理信息统计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产权登记年检和资产管理信息统计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由财务部门或者专职资产管理部门牵头,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产权登记年检和资产管理信息统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各县市区国资和财政部门要明确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和资产管理信息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由县级国资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产权登记及年检,但必须编制上报资产统计报表。
二、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已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并领取产权登记证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国资或财政部门申办年检,同时上报资产统计报表。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按规定直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并上报资产统计报表。
三、市直各单位要在年底决算的基础上清理、盘点资产和相关账目,认真填报产权登记年检和资产统计报表,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并与2004年度预算批复以及决算报表中的相关数据保持衔接一致。各单位已占有使用,但因各种原因目前尚未入账的资产也要在资产统计报表中真实反映,并可在以后年度按清产核资或资产处置的有关政策予以处理。
四、市直各单位填报的产权登记年检资料和资产统计报表,要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加盖公章,并对数据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对部分补助和零补助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年检数据资料进行专项审计,其他单位是否经中介机构审计由主管部门决定。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产权登记审计工作。中介机构针对产权登记年检表中所列全部项目逐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五、行政事业单位申办年检时应当填报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经中介机构审计或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的2004年度决算报表;
(二)国有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证明文件;
(三)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2004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含政府采购预算);
(五)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表及分析说明;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市直各单位要将年检数据和资产统计报表通过下发的统一软件录入微机。各主管部门要将所属单位的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签署意见,按规定时间上报国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并妥善保管好登记证、表。对未办理占有登记或登记证丢失的,都要按规定补办占有登记。上述情况均要由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登记专项审计。产权登记证丢失的,应在申请补办登记前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时予以声明。
七、各县市区国资局、财政局于4月30日前,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数据软盘、汇总报表和资产情况分析报送市国资委社会事业科;市直各部门、单位于3月31日前将所属单位产权登记年检和资产统计数据软盘及报表资料收齐并审核后送市国资委社会事业科。
八、产权登记年检和资产管理信息统计工作结束后,市国资委将对全市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总结。对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年检或提供虚假财会资料和资产信息,造成登记失实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财政部门将暂缓审批其用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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