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4-12-1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国资委
鲁财预(2000)11号
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债转贷资金的管理,做好国债转贷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根据财政部财预函(2000)11号文件和《山东省国债转贷管理办法》(鲁财预字(1998)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现就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厅与部门签订的国债转贷协议的规定,1998年国债转贷资金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5.5%,还本付息期为6年,前两年为宽限期。
二、根据财政部财预函(2000)11号文件精神,1999年和2000年的国债转资资金协议,待中央与我省签订转贷协议后一并签订。转贷资金实行浮动利率,年利率按当年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年利率加0.3个百分点确定。1999年和2000年均为2.55%,还本付息期限为10年,前两年为宽限期。
三、国债转贷还本付息计算办法严格按照我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预字(1999)70号)执行。
四、有关部门要增强信誉意识,按时足额归还国债本息。接到本通知后,请抓紧核对本单位2000年应计利息数额(详见附表),并于2000年12月25日前将所欠国债利息缴至以下国债专户:
户名:山东省财政厅
开户行:省工商行营业部
账号: 19-21124917670
五、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国债本息的,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对逾期转贷资金我厅将按规定加倍计收利息,并相应扣减有关单位预算内及预算外资金。
六、与我厅签署转贷协议中明确本息由省计划委员会在安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预留的部门,请主动与省计委联系,及早做好下年度还本付息计划的安排工作。如到期不能还款,我厅将扣减相关部门的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